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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必须尽快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 一、未协商一致能否作补偿决定? 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再实施搬迁,这是法律规定的征拆原则。 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若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长时间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补偿决定。
二、此时作出的补偿决定效力如何? 补偿决定是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单方面作出的行政决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此时作出的补偿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并非双方达成的协议,更不意味着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但是在补偿款都已到账后动用补偿款,极有可能被政府认定被征收人已接受了这样的补偿标准。届时政府实施拆除时,被征收人将面临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的风险。
因此,对于到账的补偿款,应做到不动用,且最佳做法是原路退回。如此,才能彰显被征收人坚定的立场,坚持依法获取补偿,坚守法定标准,即补偿决定应当公平,且必须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以此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三、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若被征收人在上述情形下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可进一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随后合法申请强制拆除房屋。 综上,收到补偿决定后,房屋存在被合法强拆的风险。此时仅依靠协商已无法解决问题,必须尽快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否则,一旦错过维权时机,将会面临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的风险!